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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子(低年級)回家告訴媽咪,
他們班有位女生叫她爸爸的朋友的兒子(高年級)去打同學
還好被班導師知道
及時制止了這件事
當然老師也處罰了這位教唆打人的同學

當天晚上兒子和大姊女兒上英文班的時間是同一時段
下課等接的時候,大姊女兒不小心踩到兒子的腳
一旁的同學開始起哄,指他的表妹說:那是你女朋友喔!你女朋友不理你了喔!
你女朋友踩你,有種你就踢回去
兒子回答:我有種呀!
就踢了他表妹

過去,我一直告訴孩子不要同學叫你做什麼你就做什麼
要動動腦
思考一下
假使同學叫你吃大便你吃不吃

結果孩子還是受不了同儕的激將

這次,我趁機機會教育孩子教唆以及被教唆的人在法律上所應該負的責任

教唆犯之規定乃刑法第二十九條:「教唆他人犯罪者,為教唆犯。教唆犯之處罰,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。」,
至於教唆行為為何意?
教唆行為乃指被教唆人本無犯罪之意思,
因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行為為成立要件之意。而教唆行為作為之方法包括利誘、言詞激將、請求、指示或其他方法,均在所不問。


我告訴孩子,不要在意別人說你和你表妹是男女朋友
如果真的很在意
你要反過來問他們:你們是不是在喜歡我妹,是不是覺得他很漂亮,故意要這樣說,看他有沒有注意到你

孩子聽了很開心,覺得這是一個好方法
打算下次要這樣回

同時也瞭解到,不管教唆或是被教唆要在法律上所負的刑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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